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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区个人商标申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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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区个人商标申请怎么办理?

作者:青海美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4 08:30:12

西宁商标注册需按照流程进行,从而能更好来达到要求,毕竟它能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首先,注册商标需要进行查询是否有重复和类似商标。其次,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再有就是进行实质性审核,当审核通过后还需要公告。当然要是公告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将可以获得注册证。当然按照上述流程来进行各类商标注册,肯定会有很不错的效果,自然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关键。

针对商标注册应按照流程来实施,要是在注册的时候能更好处置,肯定会被更多的人接受,所以我们还是应根据要求来进行选择,毕竟越好的服务机构,将是寻求较好的效果的基础。只有在注册的时候能更好来进行处置,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以便能在品质保证方面可起到较好的作用。

当然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完成,只需要对商标局注册相关商标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证件、资料及手续更了解,将能在品质方面可起到较好的作用。直接从专业角度来选,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肯定是达到较好效果的基础。对注册的流程更熟悉,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将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关键,应更好来确定。

无论是自己在商标注册,还是找中介代理机构来完成,都需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只不过代理机构更熟悉其中的门道,可在注册的时候更高效,但它们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置。只有在处理的时候能更到位,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认可,所以我们还是应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毕竟越好的服务机构将更让人放心,进而能在可靠性上更佳。

很多人等了半年才拿到西宁商标注册服务,但都被拒绝了。其原因是商标不显著,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什么是商标意义?如何命名一个商标是有意义的?商标意义是指商标必须标明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使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属性。

事实上,商标应当能够指明商品的来源,并与同类商品的商标相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只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只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常用名词和描述性词汇。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并不显著,但在B类注册显著。

这些情况需要申请人根据其申请的商标类别或行业来判断。影响或暗示其使用的商品的性质或质量的商标。例如洗发水的“柔柔”(不同于“柔柔”的直接描述)和肥皂的“舒福佳”(不同于“舒适”)。构成商标的词或词的组合在词典中有固定的含义,但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例如,电脑中使用的“苹果”商标、手机中使用的“冰激凌”商标和葡萄酒中使用的“长城”商标。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字母组合,在词典中没有意义,是自己创造的。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西宁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二者保护的客体是不同的,可以同时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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