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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专利、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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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专利、版权?

作者:青海美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2 08:51:46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要数商标、专利和版权了,那么,商标、专利、版权有何区别?它们各自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如何最大限度、更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什么是商标、专利、版权?

商标,简而言之,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

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我们必须确保“市场不变,商标第一”,避免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同时,西宁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还需要认真管理,做好商标监测工作。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保护合法权益。1、什么是“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注册,使用者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予以保护。

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烟和包装烟草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用于卷烟、烟和包装。”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三大风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根据法律。”因此,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在于商标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没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可以使用商标。例如,a企业生产的“大地”拖拉机以其质优价廉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a企业未注册“大地”商标,其他生产厂家在拖拉机上印制“大地”出售,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一旦他人成功注册,企业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前用于推广该商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被浪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他人使用商标的专有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使双方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如果最终认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也可以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西宁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商标申请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商标被拒率已超过40%,导致现有商标资源不足,申请注册商标的难度急剧增加。可以说,商标被拒的现象非常普遍。作为商标申请人,如何申请想要的商标?有什么好的策略来应对吗?一个好的商标需要很多因素,而意义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为了达到意义,商标设计应力求以主题为中心,便于识别,便于调用,便于记忆。商标的意义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然,其内在意义要优于使用中所获得的意义。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最典型的是捏造的文字,如电器中使用的“索尼”和胶卷上的“柯达”。虚拟词没有特定的含义,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造假者也不必担心先前权利的障碍。它们容易被认可和注册,也更容易被消费者认可和记住。如果商标的意义薄弱,即使可以注册,但推广推广难度很大,使用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一旦遭遇侵权假冒,维权成本就更高。

近年来,许多企业更倾向于各类注册,在国际货物或服务分类中“一网打尽”45个类别。但事实上,企业在其主要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中,并不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与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大,甚至根本不可能涉及的品种,如军火、烟草专卖等,不需要申请登记。在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时,要认真研究西宁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表(nice分类)。由于尼斯分类划分表每年都会进行修订和调整,如果企业没有经验丰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对海外商标注册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及时在产品或服务出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市场不变,商标为先”取得商标专用权。中国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企业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注册,这是国际注册的“绿色通道”。

在海外申请商标注册时,注意满足产品销售国家的文化要求,避免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商标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商标认定后,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并注意保密。因为我国采取先申请的原则,即使别人只比你提前一天递交申请,那么申请者也只能“望眼欲穿”。

企业的商标是委托他人申请设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归属,并与受托方约定保密事项。总之,商标注册申请的科学策略应该贯穿于企业的创建、发展和成长过程。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科学运用商标申请策略。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个良好的应用和注册策略可以为商标确认、品牌建设、后续权利保护和假冒、品牌延伸等一系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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