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有哪些?
根据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规划或者是企业自身的情况的需要,公司经常会需要变更自己的企业地址,但是针对相应的政策手续,企业地址变更是十分繁琐的工作,地址的变更对应的税务地址等都需要重新提交手续进行变更。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公司地址变更需要的步骤大体是这样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当然为了能够更好的更顺利的办理变更手续,争取早日进入规范的运营状态,在进行地址变更提交之前就要准备好各种可能会需要到的手续证件,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企业地址变更手续繁琐,在企业地址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还需要财务部门能够及时对公司财政和税务进行相应的变更。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青海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材料,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那么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有哪些?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青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假冒注册商标,指的是自己没有青海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冒用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
2、冒充注册商标,一般存在三种情况:指已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但还没有获得批准使用,就标注R开始使用该商标;或者该注册商标只允许在A商品使用,却在B商品上也使用;亦或根本没有开始注册该商标,就擅自使用。
(二)两者的危害性质不同
1、假冒注册商标,属于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还会对该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性质比较严重。
2、冒充注册商标,属于一种欺瞒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也是轻视法律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并未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影响。即便如此,性质同样严重。
(三)两者的惩罚力度不尽相同
1、假冒注册商标,轻者构成商标侵权,重者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冒充注册商标的惩罚力度
假冒商标如何预防?
预防假冒商标的行为发生,遏制商标侵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可以说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础。
2、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动中既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3、强化对印刷业、广告业、标牌行业,特别是这些行业中的个体、承包企业的动态管理,彻底从源头上堵截、打击、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的活动。
4、注册商标所有人,特别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加强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通常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注意使自己的注册商标能够覆盖同类商品,尽可能避免近似商标被他人注册,国内注册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注册;
在增设分厂、联营厂或建立合资企业时,允许使用或转让商标专用权,或以商标专用权折抵出资额时,手续要齐全、合法,允许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做到适度控制;
在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假冒时,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被予以赔偿,但也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控告,使用《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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