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投资价值吗?
在我国,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中国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主要研究大气遥感技术的。但是你博闻强识、兴趣广泛,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耳机,那你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中科院的本职研究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如果你担心单位不让你申请专利,完全不要怕。《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
3、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没有限定一定是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不用担心因“分权不均”而“大打出手”,你们可以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意思就是在专利申请时,说到专利权,大家肯定都知道,专利权就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该归谁呢?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一件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后是否能将其与其他商标标识明确区分,存在紧密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的明确认知对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至关重要。例如,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误将白事可乐当作百事可乐、将粤利粤饼干当作奥利奥饼干、将康帅傅牛肉面当作康师傅牛肉面,那么白事等3件商标就极有可能不会被核准注册在上述相关商品上,因为它们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非明确认知。
那么,谁是相关公众?有读者可能会认为,相关公众就是普通公众,因为对于市场上林林总总的商品或服务来说,不论其知名度、工艺、质量如何,依附其存在的商标是否会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或误认,最终还是需要由普通公众来判断。
其实,上述观点是对相关公众的广义理解。诚然,相关公众是商标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断主体,但在法律意义上,相关公众应该是一个整体,而且这个整体不是特定的,也不是固定存在的组织。换而言之,相关公众并不等同于普通公众,而是一个较抽象的概念,在个案中,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等多方面因素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例如,对于类似牛奶、牙膏等大众消费品而言,普通公众均为最终消费者,均享有对商标认知和判断的话语权。但相较非大众消费品的其他商品,如橡胶跑道,在该商品上注册一件商标,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就应该是具有一定体育设施专业知识或对跑道设计建设较为了解的从业人员,包括体育场馆的设计者、各项赛事的主办者、专业的运动员、新闻媒体等。
因此,相关公众应该是对所处领域以及该领域内已有的商标、品牌有一定了解的群体,可以是商标所标识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销渠道中的经营者,抑或是最终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此外,相关公众不能是具有专业商标知识或从事商标研究的从业人员,因为该类群体对于商标的认知度要比普通公众更为敏感,其对商标进行判断时往往会秉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和注意力,如依据他们的视角去判断商标的混淆或近似,未免过于严苛,也不够客观。
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青海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商标申请前,应当询问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避免相同或相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青海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较高。我们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有投资价值吗?一个品牌的商标不仅是它所代表的商品的标志,也是商品历史、文化和价值的一部分!比如,如果他的商标是奢侈品牌,其价格将是同一国内或知名品牌的几倍甚至上百倍!人们的思维是有一定惯性的。
随着品牌商品的管理,商标已经成为商品价值的一部分!真的是因为商标变成了一种商品!另外,为了保证品牌商品不会被高温损坏,他们还会购买与自己商标相似的商标为什么商标注册不能100%成功?已出具受理函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基本可以找到,但近期未出具受理函的商标却找不到。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如果在盲区,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也找不到。
在商标查询中,询价的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在比较的过程中,申请人、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和商标局的审查员都有一套标准和意见,所以对于两个商标的近似没有准,只有一个概率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最终结果由审查员决定。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国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与某一商标相似、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答复,并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虽然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的成功,但提高成功率的途径还有很多。
一、当我们的商标因相似或者其他原因被驳回时,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的有效时间内,向商标局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提出合理有效的证据予以抗辩!
二、我们在申请商标时,不应急于注册他人,不应擦拭商标边缘,也不应模仿商标。否则,即使通过审查,在初审公告期内也会遭到他人的反对,商标仍有未注册的风险。
三、对于没有专业知识和注册经验的申请人来说,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专业代理机构的商标顾问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和准备工作,可以限度地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为什么商标注册不能100%成功?所以我们不应该相信一些无良或不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所谓的100%成功注册。商标审计是一种人为的审计,即存在主观因素。主观因素是不可控制的。
上一篇:进行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下一篇:企业注册商标的步骤是怎样的?
最新文章
- 城东区商标申请的办理步骤详解[ 2024-12-28 ]
- 城东区企业注册商标所带来的诸多好处[ 2024-12-27 ]
- 大通企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优势[ 2024-12-26 ]
- 西宁公司注册商标必经程序详解[ 2024-12-25 ]
- 大通企业商标申请的基础材料与流程规范[ 2024-12-24 ]
- 大通注册商标的多元化途径探索[ 2024-11-23 ]